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及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