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龙岩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区域划分
1.龙岩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区域为龙岩中心城市(包括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雁新区);
2.县(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区域按各县(市)行政区域划分。
二、征收项目和标准
1.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3%征收;
2.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3.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4.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5.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龙岩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项目和标准,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三、征收部门
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龙政综〔1997〕270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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