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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供销社: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省管理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业务的有关部门应分别对全省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名单汇总后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经共同认定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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