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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