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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税务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申请明确普通发票工本费价格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实细则的有关规定,1997年全国统一使用有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我省税务系统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启用了新版普通发票,鉴于新版普通发票在印制成本上比过去有所提高,加上现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为规范全省税务系统新版普通发票的工本费标准,经研究,现对我省税务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表)。

以上价格为发票最终出售价格,各地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级税务部门接文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

三、上述标准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过去有关普通法票工本费标准的规定的同时废止。执法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一、手写版普通发票工本费(略)

(一)防伪纸、打字纸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略)

(二)防伪纸、拷贝纸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略)

(三)水印纸定额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略)

二、电脑版普通发票工本费(略)

(一)感压防伪纸电脑发票价格表(略)

(二)防伪纸单联电脑发票价格表(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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