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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我省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根据我省的矿产资源情况,暂定先对叶腊石、玻璃砂、型砂、标准砂和明矾石等五种矿产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征税定额见附表一)。

二、对《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的征收应视矿种资源的变化分步到位。目前我省现有矿种储量和开采规模较小,可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对已列入《细则》中《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征税范围,但未划分等级的应税矿产品,根据有关矿种的资源状况,按本通知所规定的附表二确定适用税额。

四、我省权限范围内确定的税额,今后如因矿山或矿种资源状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税额的,由省税务局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五、对边远地区的矿山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资源税有一定难度的,可以委托矿管部门代征。税务部门按规定的一定比例付给代征手续费。

六、本规定自《细则》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并执行。

本通知授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省税务局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

附表一: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单位税额表

单位:元

项目[]税额[]课税单位

叶腊石[]1.00[]吨玻璃砂[]1.00[]吨

型砂[]1.00[]吨标准砂[]1.50[]吨

明矾石[]0.50[]吨

附表二:

未划分等级应税矿产品单位税额表

矿种[]矿区名称[]等级[]税额(元/吨)

铁矿石[]1、德化阳山铁矿2、其他矿区[]入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

六等下浮 30%[]14、9.8

铅锌矿石[]1、建阳水吉铅锌矿2、其他矿区[]五等

按五等下浮30%[]2、1.4钨矿石[]除细则等级表中的矿区[]按五等下浮30%[]0.28

锡矿石[]1、宁化锡矿2、其他矿区[]按五等按五等[]0.6、0.6

岩金矿[]1、闽侯金矿2、其他金矿[]按七等下浮30%按七等[]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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