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税务部门“发票领购簿”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关于收取“发票领购薄”工本费的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薄”。它是纳税人领购、使用发票的法律证明。为统一和规范全省税务系统“发票领购薄”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发票领购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16元(含内页)。如需另购内页每张收费标准0.8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标准,各地在发证明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时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94]财政字第37号文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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