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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考虑到各单位报表上报的时间不统一,月度和年度对帐时间由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财政监察办事机构共同确定。


———————————————— 对应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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