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所得按3%的税率征收的地方所得税,由国税局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一并征收,入地方金库。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52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