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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自1995年1月1日开始。

  对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按相应税率补征所得税。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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