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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3]69号)悉。鉴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都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和方便征管,同意符合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比照财税[2002]208号规定给予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对今后新出台的教育费附加征免政策,“地方教育附加”可比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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