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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