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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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