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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对第一条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限额标准暂确定为每户每年9600元;第二条关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扣减限额标准暂确定为每人每年6000元。请一并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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