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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4〕1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可享受财税〔2013〕59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予以公布,享受政策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厦门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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