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9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4〕1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可享受
财税〔2013〕59号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予以公布,享受政策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厦门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