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5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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