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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5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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