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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根据财政部[1987]财农字第206号文《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现将我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7号国发[1987]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

  二、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依据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末人口总数和耕地总数计算),根据省定税额,进行征收。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免税范围。对条例有关免税的具体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级以上的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1986)40号件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占用耕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用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地免税。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例。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五、条例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上述“三资企业”外,均应按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六、条例自发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 征收耕地占用税。截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七、凡征了耕地占用税以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各地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此项核减的农业税,按财政体制负担。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依照执行。各地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即行开展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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