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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清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构建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09〕21号)的总体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9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税收开展专项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查的对象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及物业管理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商;单位或个人出资建房;提供土地或资金合作建房、集资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以及各类小区、机关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从事建筑安装的各类企业和项目承包人。包括所有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城市公共设施的美化、亮化、绿化工程,城乡道路硬化工程,各类地下管道工程,各类网线架设工程和水利防洪工程,专款专项维修治理工程,农(林)业综合开发工程及建设单位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的各项工程项目。

(三)凡有应税收入项目和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专项清查所属年度

(一)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原则上检查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月至6月的税费缴纳情况和发票情况,涉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如果在检查中发现被查对象2007年度已进行检查并结案的,该年度的可不再重复检查。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检查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涉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专项清查时间安排

本次税收专项清查工作自2009年9月1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9月1日至9月7日为专项清查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将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下发文件、布置专项清理工作;9月8日至9月15日为发动阶段,这一阶段将调查摸底、确定待查对象并开展宣传工作,布置纳税人自查;9月16日至12月31日为检查阶段,这一阶段地税部门将组织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税收申报缴纳情况和发票情况进行上户检查。

四、专项清查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专门抓;组织相关单位做好专项清查的宣传,确保税收专项清查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协调处理地税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税收专项清理顺利进行。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抽调业务精、作风好、责任心强的税务人员参与专项清查,严格考核专项清理工作,确保税收专项清查取得实效;对偷、逃、抗税和发票违章行为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各纳税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这次税收专项清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申报,及时缴纳各项税费;要自觉接受税收清查,并主动提供纳税资料。对自查出来的税收问题,地税部门应从轻处理,只补缴税费;对被查出来的税收问题,应从严处理,除补缴税费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开展专项清查工作,按照地税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配合地税部门采取措施追缴税款。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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