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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商各税实行“增长”“超收”提成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大力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税收任务,为平衡我省今年的财政收支做出更大贡献,经研究决定,对原工商各税超收分成办法作相应地调整。即从一九八七年起,对工商各税实行“增长分成”和“超收分成”。现将分成的具体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长分成”以财政厅核定下达的工商税收计划为准,其计划大于上年实收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按5%的比例计提列支,拨付给同级税务部门:“超收分成”,待财政决算后,按计划超收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按10%的比例计提列入当年决策后,拨付给同级税务部门。

  二、计提增长和超收分成的税种为:工商税收剔除“烧油特别税”和“建筑税”以后的各税种。

  三、属于省级的工商税收,其增收和超收部分由省税务局向省财政统一结算,各地不再计提分成。

  四、实行总额分成,有上解任务的地、市。其上解省的工商各税增长部分,由省税务局向省财政单独结算后,全都返还给地、市,超收部分由留市的超收分成中自行安排。

  五、各地提成和分成数额的使用范围,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后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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