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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处(局)、省级企业主管厅(局、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原甘肃省税务局已向省人民政府写了专题报告,待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执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扣除。

  二、对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在“八五”期间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伺级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共同审批。从96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未经财政和税务机关共同审批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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