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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将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专项用于解决政策性财务挂帐的通知



各地(州、币)财政处(局):

  1993年4月1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前,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利润)一直作为省上粮食村财资金的夹源,就地用于粮食补贴支出。粮改以后,各地对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在使用上很不一致。应恢复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就地用于粮参补贴支出的办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件的要求,及早解决我省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争取中央挂帐停息政策,决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政策,返还的所得税专项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各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进度先投入粮食政策性补贴专户,然后全额拨给同级粮食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消化粮改前划断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二、对于已经消化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地县(市)区,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专项用于扶持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各地县目前在执行中与此文有相抵触的,应据此纠正过本。对未按此文执行的地县,省上将欠补款从省对地方的财政返还款中扣回,直接用于归还欠补款所占用的银行贷款。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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