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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企业所得税有关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标准,由550元调整为800元,不再按行业划分,也不作为上浮规定。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施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4、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作人员。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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