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是维护税制改革成果,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认识统一到国务院[1998]4号文件精神上来,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切实搞好企业所得税的清理、检查和纠正工作。
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对本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和自查,凡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的各种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坚决停止执行并立即予以纠正。
三、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应深入企业特别是本级所属企业,对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普通检查,对擅自降低所得税税率、减免和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逐户检查、核实、纠正,补缴全部应纳税款。并将清理情况填入《全省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情况清查表》(附后)。
四、各地应严把减免税政策关。凡符合减免税条 件,需减免所得税的企业,一律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不得自行享受减免税。各级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要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免权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不得越权减免税。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按照甘地税(1998)46号执行。并将清理、检查、,纠正情况连同《全省享受所得税减免情况清查表》于9月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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