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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驻陇南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6]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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