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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25号)的规定,以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调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南金管[2006]2号)精神,“从2005年1月起,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5%”。为了规范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年审和核定缴存基数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年审和核定缴存基数的对象

  (一)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有单位。

  (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还没有建立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未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单位。

  二、审验缴存登记证和核定缴存基数的内容

  (一)审核单位在2005年度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与登记证中核定的情况是否相符。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可补缴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足15%的差额部分。

  (二)对欠缴、缓缴单位(含已申请缓缴到期的单位)需制定补交计划书。

  (三)核定单位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三、各单位提交年审的材料

  (一)各单位须认真填写《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

  (二)需携带原已核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三)提供本单位2005年度工资总额的财务报表。

  (四)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南金管[2006]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年审和缴存基数调整的要求

  (一)各单位填写《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核定表》,填写数据要求准确无误,填写后单位及法人代表须盖章和签字。

  (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还没有建立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未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单位,需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再审定今年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三)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于2006年4月31日前将年审资料送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部办理年审和缴存基数调整核定手续。

  (四)经完成年审和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后,各单位应按新确定的公积金缴存数按时足额缴存到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上。

  (五)住房公积金年审是公积金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督促公积金专管员前来办理年审手续。

  五、由于银行帐号升位,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帐号已相应更改,现将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帐号重新公布如下:

  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南宁市望园分理处45001604661050500481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行南宁市民族支行2102109029300034756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行东葛支行451060700010160809065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行南宁市古城

  支行营业部009101040002468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南宁市

  东葛支行802700197708093001

  联系电话: 5704735、5704139、5704739

  地址:市望园路5号住房公积金缴存部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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