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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准确地反映截止2009年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现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和国家、省上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以下简称资产年度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统计范围

(一)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都属于此次资产统计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准公益性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列入此次资产年度统计范围。

二、资产统计内容

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和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经营性资产,包括负债和净资产等也要准确列报。

三、资产统计基准日

截止2009年12月31日。

四、资产统计的工作步骤

(一)各市(州)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做好本地区的资产统计、分析、审核汇总等工作,于2010年1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资产处。

(二)省级各部门(单位)组织对本部门(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格式和要求,填报、录入资产年度统计报表,随部门决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资产处。

五、资产统计报表所需文件、资料

(一)市州财政部门报送汇总报表;省级各部门(单位)报送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分户报表和主管部门汇总报表。

(二)填报报表时,市州财政部门汇总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省级各部门(单位)汇总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分户报表金额单位为元(不保留小数)。

(三)报表以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的形式上报,报表一律以A3 纸打印。请登录甘肃省财政厅网站下载,不再另行印发表格。

六、资产统计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省级各部门(单位)按照统一的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及数据格式,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资产统计工作。各级次单位在组织对所属单位数据进行统计、审核、汇总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各级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省级各部门(单位)在统计工作中:一是对2007年资产清查中遗留未处理的问题和2007年资产清查后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要另附文件资料说明,补报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二是在2007年资产清查时,未进行资产清查的单位,要另行申报进行资产清查,清查工作之前按现在数据填报,待资产清查完成后再补报。

(三)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工作,重点对资产变动、存量资产分布、经营性资产等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运转,促进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以书面形式与统计报表一同报送)。要通过资产年度统计工作,强化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资产日常管理和统计评价工作机制。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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