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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免征森工企业苗木农林特产税的通知



陇南地区、甘南州财政处(局):

  根据省政府[1989]甘政发65号文和财政部[1989]财农税字第11 3号文规定精神,经研究对我省森工企业(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自繁白育自用的苗木免征农林特产税,但对出售给外单位的苗木则仍应照章 交纳农林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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