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收征收成本,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计提基数的最高限额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超过部分一律不提取征收经费。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的计提和划解比例仍按我厅《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计提及划解比例的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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