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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



省总工会、省地税局:

  你们《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2007]5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7年7月1日起,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二、地税部门要加强收缴管理,按照与税收征管相同的程序、票证和办法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保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及时、足额、安全入库,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纳,按时直接转解到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集中账户。各级工会要积极协助配合,加强检查监督,共同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工作。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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