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特殊规格冠名普通发票定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特殊规格冠名普通发票定价的函》(湘地税办函〔2012〕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为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你局监督核实下,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1〕143号)文件核定的价格为基准,由自愿申请印制特殊规格冠名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自主选择发票定点印刷厂,协商确定印制特殊规格冠名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二、今后国家及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复函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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