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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4]225号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原我市关于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请市地方税务局于2004年10月30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结算价格的函》(鄂地税函2004112号收悉。鉴于我省地方税收发票由过去的各地印制改由全省定点统一印制等因素,现将我省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全省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附件中对市、州的收费标准是指市、州地方税务局在省地方税务局购领税收发票时的收费标准;对县(市)的收费标准是指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市、州地方税务局购领税收发票的收费标准,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按照县(市)收费标准执行;最终收费标准是指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对用户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四、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1993175号、《关于调整交通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191号、《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知》(鄂价费2002206号中规定的有关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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