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目前,我省市、县财政税务局分设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10号)的有关规定,农业税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职能要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由地方税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为了做好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现就有关部门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海口、三亚地方税务局下设的农业税管理科改为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其余市、县地方税务局下设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局长由市、县地方税务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所统一承担。
二、职能配置
市、县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贯彻落实农业税收方针政策;组织完成本市、县农业税征收任务;改革现行征管办法,完善农业税征管措施,逐步走上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强化依法治税力度;做好农业税计划、会计、统计、票证等基础工作;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农业税征收经费。
地方税务所:按照工商税与农业税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本区域工商税、农业税的征管工作。
三、人员编制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精简机关、充实一线”的原则,结合各市、县实际,确定全省增加农税专项编制1265名(具体分配数见附表)。所需人员,分别从各市、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从事农税工作的现有人员中选调或录用。不足部分,从各市、县地方税务系统超编人员中招考录用。
四、人员管理
这次核编后,全省农业税征收管理人员统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设置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农税干部,依据公务员的基本条件,通过培训、考试和考核,完成向公务员的过渡。乡、镇财政所农业税征管人员划转基层地方税务所后,其人员编制即予冻结,不得新增人员,待下次地方机构改革时统筹解决。
五、经费管理
农业税征管经费原供给渠道不变,即由同级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税字[1992]58号)、《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财农税字[1988]3号)、《财政部关于契税提取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财农税字[1990]78号)、《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财农税字[199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81期)的精神,按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总额的提留比例计算,由财政统一安排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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