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告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8号)第五条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琼财税[2013]2068号)精神,结合我市2011年——2030年城市总体规划,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标准进行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标准进行重新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级范围:东至西线高速公路以东500米,南至通天河,西至海岸线,北至益兴村的区域范围(除工业园区外)。其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二级范围:八所镇辖区除以及范围外的其他区域(含工业区),新龙镇、感城镇、板桥镇东至西线高速公路东500米,南至乐东县交界处,西至海岸线,北至通天河的区域范围。其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三级范围:新龙镇、感城镇、板桥镇除一、二级范围以外的区域,四更镇,三家镇、大田镇、东河镇政府所在地,各农、林场场部所在地。其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四级范围:建制镇辖区内(除镇政府所在地区域外)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尔夫球场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市政府《关于东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征收范围的批复》(东府函[2008]81号)同时废止。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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