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儋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告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琼财税〔2013〕2068号)调整确定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儋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我市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适用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级税额:年单位税额每平方米12元。适用范围:那大镇中兴大街、文化北路、兰洋北路、龙门路、伏波东路、宝岛路、国盛路、王桐路(王龙路)、北部湾大道0公里处至宝岛路路口及滨海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
二级税额:年单位税额每平方米8元。适用范围:那大镇、白马井镇辖区内除一级税额等级和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三级税额:年单位税额每平方米6元。适用范围:那大镇、白马井镇辖区内以及滨海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兰洋镇、雅星镇、木棠镇、东成镇等镇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除工业用地外);排浦镇辖区内除一级税额等级和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农(林)场范围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除工业用地外)。
四级税额:年单位税额每平方米4元。适用范围:南丰镇、大成镇、和庆镇、新州镇、王五镇、海头镇、光村镇、中和镇、峨蔓镇等镇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除工业用地外);兰洋镇、雅星镇、木棠镇、东成镇等镇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的工业用地;排浦镇辖区内除滨海新区规划范围以外的工业用地;木棠工业园区、王五农产品加工物流园规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琼西兰花博览园规划范围内的用地;农(林)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
五级税额:年单位税额每平方米1.5元。适用范围:南丰镇、大成镇、和庆镇、新州镇、王五镇、海头镇、光村镇、中和镇、峨蔓镇等镇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的工业用地;木棠工业园区、王五农产品加工物流园规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全市范围内的高尔夫球场用地。
上述名称若有变更,按新地名确认税额标准。
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儋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执行。
特此通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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