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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批复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调整东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请示》(东方地税函[20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标准进行重新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级范围:八所镇辖区内东至西线高速公路以东500米,南至八所镇与新龙镇交界处,西至海岸线,北至益兴村的区域范围内(除工业园区外)。新龙镇辖区内东至西线高速公路东500米,南至通天河,西至海岸线,北至八所镇与新龙镇交界处的区域范围内(除华侨经济区外)。其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二级范围:八所镇辖区除一级范围外的其他区域(含工业区),华侨经济区,新龙镇、感城镇、板桥镇镇政府所在地其东至西线高速公路东500米,南至乐东县交界处,西至海岸线,北至通天河的区域范围内转为建设用地的。其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三级范围:新龙镇、感城镇、板桥镇辖区内除一、二级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转为建设用地的,四更镇,三家镇、大田镇、东河镇政府所在地,各农、林场场部所在地。其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四级范围:四更镇,三家镇、大田镇、东河镇镇政府所在地区域外转为建设用地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尔夫球场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市政府《关于东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征收范围的批复》(东府函[2008]81号)及《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告》(东府[2014]5号)同时废止。

三、请你局依法依规贯彻执行。

                                             东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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