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2011—2015年)》(琼府〔2011〕6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提高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一)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80元。

  (二)海口市、三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两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公布。

  二、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从城乡低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做好低保对象的认定和低保资金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