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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劳动保障分局、社会发展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嘉兴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征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嘉兴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7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基数,是指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按照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之和平均数三组数据中由参保人员 在规定范围内选择确定的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本办法所称缴费 比例,是指缴费基数的百分比。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根据市政府规定 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主体,实行年 度集中一次性征收的办法。

第四条 城乡居民在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取得《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后30日内,凭手册分别对应下述条件,通过社区社会事 务站(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办办理缴费手续:

(一)按年正常缴费或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延续期缴费的对 象,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在每年9月20日前通过户籍所在地城乡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办缴纳社会养 老保险费。

对于年度中期到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年龄的对象,可在享受年龄到 达月份的前一季度的首月(如5月份到达享受年龄的需在1月份办结)10日前直接 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办缴纳当年应缴月份的社会养老保险 费。其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年度缴费标准÷12×应缴月份。

(二)对于制度实施前年满60周岁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以及按《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延期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缴费年限,可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城 乡居民,由其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填写《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一次性补缴社会 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经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审核并集中送市社会 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由补缴对象凭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确认金额,向 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财政办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三)对于制度实施过程中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而中断当年缴费的,允许在 次年按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四) 按《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需将财政给予的特殊补贴抵减个人缴费 额的对象,由其本人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奖励扶助资金抵减个人缴费 申请表》,由计划生育部门按原定程序审核确认后,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 妇奖励扶助资金抵减个人缴费申请表》确认的抵减金额,按本条第(一)款规定 缴纳差额部分。

(五)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参保缴 费人员的缴费补助,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六)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困难对象,由镇(街道)社会事业所 根据批准的缴费优惠金额,出具《困难对象缴费优惠证明》。困难对象凭《困难对象缴费优惠证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差额部分。

城乡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员会)、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财政办在收取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均必须向缴费对象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费凭证,并负责保存收缴记录。

城乡居民应以人民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财政办应当在所在地嘉兴市商业银行、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或其他 商业银行支行(分理处)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收入专户,用于暂存收 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办应当将征收 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在每月25日前直接缴入区财政社保专户, 区财政在每月27日前将资金划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参加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凭市社会 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并与区级财政核对无误的缴费对象清册,在确认其缴费后,分别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土地使用权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土地使用权居民)或两者之和的平均数(人均土地使用权不足0.2亩的居民) 给予3%的个人账户补贴和2%的统筹基金补贴;同时对计划生育部门按原定程序 审核确认的,符合浙政发[2005]5号件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再给予3%的补贴账户补贴。 上述财政补贴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入帐确认书》的形式通知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据以记载相应账户。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中分账核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凭各镇(街道)报送的当年缴费记录明细(姓 名、身份号码、户籍性质、住址、缴费类型、基数、比例、金额)的纸质和电子 文档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开放个人账户缴费信息,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 员会)应每年在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员会)内公布缴费情况,并接受缴费个 人的查询。

第九条 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联合向社会公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费征收、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工作,对城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各城乡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员会)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委托,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具体经收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 政办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费款的缴库与票据的管理、结报工作;镇(街 道)社会事业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的宣传、发动,协助财政办对 参保人员的缴费进行登记与核对;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发动和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 特殊困难并持有“三证”的城乡居民,按照以下规定给予个人缴 费优惠:

(一) 对于持有《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特困残疾人,由其本人凭区及以上 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社会事业所会同 财政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残联,区残联会同财政进行审定后确定优惠比例和优 惠额并书面通知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抄报市残联与财政部门;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在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时告知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 员会),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员会)在收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时,按 照扣除特殊困难对象优惠额后的余额进行收取。市财政根据区残联会同财政进行 审定确定的补助比例计算汇总形成的优惠额,从分配给区级财政的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中予以扣除,并将缴费优惠部分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入账确认书》的形式通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同时进行资金划转。

(二)对于持有《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的困难对象,由镇(街道)财政办根据财力可能按照其困难程度给予参保 对象与补差比例基本适应的缴费优惠额,并将扣除缴费优惠额后的个人缴费额通 知社区社会事务站(村民委员会)收取;同时,由镇(街道)财政补足缴费优惠 额后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三)上述特殊困难的城乡居民中同时持有《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和《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的,按就高原则给予 缴费优惠。

(四)区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应根据残疾人的康复情况和低保对象的变 动情况,及时调整特殊困难对象的缴费优惠额。

第十二条 各区财政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征收的 成功经验,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制订、优化符合城乡居民缴费惯例的方式;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集中缴费期间可设立便民的缴费经收点,并建立规范 的收缴流程。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按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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