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分)局、残联: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 [2005]19号)精神,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嘉兴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嘉兴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 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保障金的征收按照嘉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中 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转发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社[2005]144号)规定,由市地税征收 机关统一征收并统一缴入市国库。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管辖范围, 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和保障金征收额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 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市本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 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的经 费。
第四条 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金系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保障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 用;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 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保障金使用必须体现公正性,凡是符合 保障金扶助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权利;所有扶助残疾人的政策规定必须 向社会公开;市所辖的各个区,对残疾人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办法应当统一。同 时,要因地制宜,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基金管理和使用范围。市本级按照规定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市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根据征收入库的保障金总额,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省、市、区三级财政间分配使用:
(一)上解省专项调剂金5%,用于全省残疾人事业的统筹调剂。
(二)用于委托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相关征收业务经费5%。
(三)市本级留用部分的分配。市级收入留归市级;区级收入,在扣除省级 调剂金和征收手续费后,按照3:7比例进行市、区两级分配。
1、市级提留部分,分别用于:
⑴用于建立市本级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 于市本级统一规划的残疾人托养、托管、康复、工疗、庇护机构和社会福利院、 农村敬老院中涉及残疾人事业的基本设施建设补助。
⑵随同市财政对城乡社区建设、城乡社区社会管理补助资金一并分配,用于 市本级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残疾人设施和工作经费补助。
⑶用于面向市本级的残疾人活动场地维护运行与残疾人事业活动经费。
⑷用于嘉财社〔2007〕5号文件规定的对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补贴。
2、区级分成70%,分别用于:
⑴ 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具体包括:经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 上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下同),参加职业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 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费用补助;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 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费用补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等。
⑵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及第三产业。具体包括: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公 益性岗位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集体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并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就业补助;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及第三产业的银行贷款贴息;残 联等有关单位组织残疾人劳务招聘、岗位开发、就业援助的相关费用补助;用人单位为了安排残疾人就业,配置、改造小型无障碍专用设施(设备)的经费补助等。
⑶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具体包括:扶持残疾人开办种养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补助;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银行(信用社)贷款贴息; 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基地的补助等。
⑷ 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具体包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残疾人困难家庭的生活费用补助;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交费资助和医疗救助;因就业需要,对贫困残疾人的必 要康复补助;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经费补助;因意外事件等造成突发性困难需要 临时救助的费用等。
⑸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 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具体包括: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 展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补助;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 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扶持、社区救助等服务和就业与社会保障机构经费补助;残 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收工作先进单位的考核奖励经费,以及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保障金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 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审核编制本级保障金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批;年度预算 执行过程中,由于出台新的政策或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预算的,须报经同级 财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各级残联应严格执行保障金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变更保 障金支出用途;需要补助或扶持残疾人的专项经费,应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条 各级财政、残联应建立保障金扶助档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保 障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残联应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按年度分辖区 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地税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及时缴 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四)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 随意少征、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在管理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的,依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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