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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71号)精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别为市统计局核定、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之和平均数。鉴于缴费基数至今尚未公布和各镇(街道)在征缴过程中对缴费基数把握不一致的实际,为体现公共财政的公平性,特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标准公布如下:

一、正常缴费。2007年、2008年参保并正常缴费,分别按当期缴费基数的5% 给予补贴(农村居民统一以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比例补贴), 其中3%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见附件1)。

二、一次性缴费(含补缴)。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参 保人员,可在2008年底前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上述比例给 予补缴以前对应年份缴费基数的补贴额(见附件2)。

以上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2.5%的比例承担。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奖励扶助。对45—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按本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在其参保缴费 期间按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给予3%的参保特殊补贴并记入补贴账户,有困难的可相应抵减个人缴费额度。补贴资金由市(含省补助)、区、镇(街道)三级财政分别按4:4:2比例承担(原未建立财政体制的街道,街道财 政应负担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见附件3)。

附件:1、2007年、2008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财政补贴额(略)

2、2007年9月至2008年12月年满60周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额(略)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奖励扶助财政补贴额(略)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分年度财政补贴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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