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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区企业分离创办服务业登记认证制度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工商分局、地税分局: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温政办[2009]4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分离企业财政扶持政策操作流程的通知》(温财税[2009]13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享受财税扶持政策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对自2008年10月1 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实行(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一、二、三产企业中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经济实体,以及外地来温州开设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但分离企业与原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属同一税种的,以及企业分离创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均不在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范围之内。

分离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填报《企业分离创办服务业登记认证表》,此表由工商部门免费提供(一式两份),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后,由分离企业报送地税征收机关。地税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符合享受财税扶持政策的条件。通过审核后的认证表作为企业分离创办服务业统计以及年终向主管财政、地税机关申请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依据。

附件:企业分离创办服务业登记认证表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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