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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分离企业财政扶持政策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温政办[2009]45号)的精神,现就市区分离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操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区财政扶持政策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温政办[2009]45号)规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享受财税扶持政策的对象和范围包括: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一、二、三产企业中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经济实体,以及外地来温 州开设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

但分离企业与原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属同一税种的,以及企业分离创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均不在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范围。

二、市区分离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要求

(一)企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期限规定

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第一年,原则上确定为工商注册登记日至当年年底。但个别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至年底时间少于6个月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起算。

(二)申报材料

1.《温州市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分离创办服务业登记认证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企业所在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营业税纳税证明。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财政局如实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并附电子文档);符合申报条件的市本级企业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四)申报时间

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2月底,逾期不再受理。

(五)资金下达

市财政局对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并行文下达补助资金计划。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各区财政局,由各区财政局转拨给企业。市本级企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各区项目补助的结算程序

(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各区项目补助工作。

(二)各区财政局应于次年1月20日前汇总上报企业分离后新设立服务业企业的营业税入库有关资料(含企业分离创办服务业登记认证表和入库营业税证明)。

(三)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报情况进行核对,对每年企业分离后新设立服务业企业的营业税地方财政分成后留市级部分,自各区实施分离工作起3年内,按30%比例相应给予各区项目补助。

(四)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移用。

附件:温州市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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