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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
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 浙江省财政厅
📡 来源:webtax:33066
👁 3 浏览
💬 0 评论
🕐 2026-09-23 13:17
玉环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股份转让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
玉财农税[2009]3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进行股份转让,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契税。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到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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