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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甬政办发[2008]139号),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甬政办发[2008]139号),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财政设立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为规范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财政负担的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和重点服务业机构的补助和奖励。各县(市)、区应安排相应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对属地企业进行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企业申报、部门审定、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补助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引进的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并实行独立核算;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 申请重点服务业机构补助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税务登记在宁波市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2、年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财政补助标准

  第六条 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补助政策:

  1、一次性财政补助。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一次性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2、大型服务业机构落户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其购建的自用办公、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前述两款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引进机构注册地县(市、区)财政与市财政各负担50%.

  3、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由机构注册地财政按50%补贴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30%进行补贴。

  4、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自用办公、营业用房,按照所缴契税税款50%由机构注册地财政进行补贴。

  5、大型服务业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年内,由机构注册地财政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补贴,用于购房补贴。

  第七条 重点服务业机构以2008年为基数,从2009年起,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专项补贴;环比增长20%、30%以上部分,分别给予60%、70%的专项补贴。

  第八条 引进的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重点服务业机构可以申请享受市内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申请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申报年度的会计报告;

  4、由市级产业基地管理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入驻服务业产业基地的证明材料;

  5、申报企业购建的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复印件;

  6、申报企业实际使用的办公、营业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7、引进大型服务业企业纳税审核表(附件2);

  8、企业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

  第十条 申请重点服务机构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的会计报告;4、重点服务业机构纳税审核表(附件3);5、企业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材料应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服务业专项资金申请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次年6月底前向注册地主管财政机关申请上年度财政补助,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税务登记在市本级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其他企业按税务属地关系向当地财政局申报。

  申报材料中涉及企业纳税情况由企业注册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资金审核及拨付。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并通知申报企业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市本级企业至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涉及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的补助事项,由申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补助文件,并由属地财政一并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和相关单位应据实报送申报材料。对于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市财政除追回其已取得的资金,3年内取消其各类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的补助奖励资金应单独核算,专项用于企业市场开拓、信息化建设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引进大型服务业企业纳税审核表

3.重点服务业机构纳税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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