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等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8]3号)要求,现就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07]84号)予以保留与修改的401件规范性文件;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清理范围。
二、清理要求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制度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别要注重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决定的衔接,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先停止文件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以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布工作,要求在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其他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此之前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程序。对一时难以完成修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列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适时加以修改。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注意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引导公众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公布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具体由市法制办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向市法制办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
(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三)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10年8月底)。
1.各级清理主体建立清理工作机构,落实清理工作人员和保障经费。
2.各级清理工作机构梳理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并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
3.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认真填报有关统计表,报市清理工作机构。
4.市清理工作机构召开意见征询会、座谈会,征求和梳理清理意见。
(二)研究处理阶段(2010年9月底)。
市清理工作机构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提出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于9月底前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清理结果公布和报告阶段(2010年10月底)。
1.市、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保留、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2.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汇总统计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结果,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保留、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统计表以及电子文本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经贸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并抓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意见汇总等工作。
(二)落实保障措施。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集中办公,统一组织清理工作,各级财政要保障清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注重工作方法。在清理工作中,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在报刊、网络上开设专栏进行讨论,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要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与市清理工作机构沟通联系。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实施后的评估制度、异议处理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五)健全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市法制办要会同市监察局等对各县(市、区)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略)
2.县(市、区)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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