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救灾资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救灾资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2日
宁波市级救灾资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级救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根据《宁波市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救灾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安排。首先保障应急救灾资金,重点落实灾后重建的重大专项资金;优先保证重灾区,适当照顾相对欠发达受灾地区。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已有明确用途或项目的,按规定用途或项目予以安排;市财政收到的政府间捐赠款、市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收的捐赠资金按相关法律及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条 市民政局等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救灾资金接收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市级救灾资金的筹集情况,按照来源渠道和使用方向(可统筹、专项用途或定向地区)进行分类梳理(详见附件1),形成救灾资金申报管理的基础数据,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条 市级救灾资金申报范围:
(一)应急救灾资金:
1.应急抢险和应急物资等方面支出;
2.灾民的抢救、转移、安置、生活等方面支出;
3.灾区的卫生防疫、环境治理等方面支出;
4.应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支出;
5.应急抢险部队补助等其他支出。
(二)灾后重建资金:
1.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2.道路、桥梁、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修复或重建;
3.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修复或重建;
4.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的专项资金:
5.救灾物资的储备;
6.其他需要修复或重建项目。
第五条 市级救灾资金分配实行“规模控制、项目预报”的办法。
(一)市级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受灾情况和救灾措施计划,初拟救灾资金的项目、规模、标准和来源计划(详见附件2),应于规定时间前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救灾工作总体部署和市级救灾资金筹集情况,拟定市级各类救灾资金项目的控制数方案(详见附件3),应于2日内上报市政府。
(三)市政府批准控制数方案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救灾目标、使用方向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具体申报工作。
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的项目安排情况参照上述方案格式编报,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市级救灾资金的具体申报管理采用“部门分别受理、一个笼子汇总、一个口子下达”的模式,程序如下:
(一)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宁波市级救灾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
2.受灾情况和救灾实施方案(含资金计划);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市级相关部门分别受理本部门负责的各项救灾资金的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资金安排意见,在申报截止之日起的2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市级相关部门报送的初步资金安排意见,经统筹平衡后,在2日内拟定市级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方案(详见附件5),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级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在2日内组织下达。市级相关部门牵头负责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责任部门联合下达;市政府直接决定的项目,可由市财政局单独下达,并抄送市级相关部门。
处于应急救灾阶段等特殊情况,第五条和本条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手续可以简化,市财政局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按市政府另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级相关部门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详见附件6),市财政局汇总整理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应按分工做好本部门负责的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级救灾资金的计划、分配和使用的监管,市级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落实专项监察和审计。
第九条 各县(市)区的救灾资金申报管理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宁波市级救灾资金筹集情况表;(略)
2.宁波市级救灾资金项目预报表;(略)
3.宁波市级救灾资金项目控制数方案;(略)
4.宁波市级救灾资金申请表;(略)
5.宁波市级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方案;(略)
6.宁波市级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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