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省级审批的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方式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渔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见附件1)规定,结合省委、省政府有关减少文山会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审批的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方式进行调整,将文件审批调整为表格审批,并取消逐级审批环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人申请免缴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含宁波)批准项目用海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申请人在填写《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表》(见附件2)后,附有关申请报告和材料送用海项目所在地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由用海项目所在地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送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审查,最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以《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书》(见附件3)形式批复申请人,不再另行办文。
除上述免缴审批方式调整外,其他涉及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事宜继续按《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23号)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2.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表
3.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书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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