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杭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地、各单位请遵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4〕1号)的有关规定,杭州市结合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浙财会〔2014〕1号)的有关规定,杭州市结合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14年度杭州市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和税费政策等。
各区、县(市)财政局在此基础上亦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培训内容应包含上述确定的相关培训内容,并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需求,由举办单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同时抄送各区、县(市)财政局会管科。
二、组织实施
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应在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师资等情况)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有本系统所属区县单位人员参加培训的,还应事先向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备所属单位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工作应当于当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培训过程应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培训结果各地财政部门应予认可。对未经备案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结果各地财政部门不予认可且不办理培训登记。
经市财政局备案的市级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包括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培训工作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
三、培训机构管理
承办面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2014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1)要求承担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申请;
(2)单位的现状(包括单位概况 、教学场地及设施、师资力量、教学管理等情况);
(3)有关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实施方案和教学计划;
(4)师资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学历、职称、职务等)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培训时间
2014年杭州市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从2014年5月1日开始。2014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14年3月1日开通。
附件: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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