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国家批复确定的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政府领导下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县级投资评审机构要提前介入,认真开展项目建设事前评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确定的规划范围和重点(简称治理区),组织编制省级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五年实施规划,并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
第六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以政府投入为主。在中央、省财政增加投入的同时,市县财政也应切实增加投入。规划治理区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措施,按照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鼓励受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用于规划治理区内的坡改梯、淤地坝、小型水保工程以及营造水保林草和经果林等项目补助支出,主要包括:
(一)材料费。购买水泥、钢材、石材、砂石料、预制构件、炸药等费用。
(二)设备费。小型灌排设备、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购置费。
(三)机械施工费。施工机械租赁费、台班费。
(四)种籽苗木费。营造水保林、经果林,种草及封禁治理中补植补种所需的苗木、种籽费用。
(五)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苗圃土地平整、大棚、配套水利设施、配电设施费用。
(六)封禁治理费。设置围栏、封禁标志牌以及雇佣管护人员费用。
第八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依据实施规划、年度治理任务、每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单价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比例进行分配。
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70%.
第九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按年度组织申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批复的五年治理规划,确定年度治理任务,编写年度项目和资金申请文件,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批复的年度治理任务,下达各市县年度水土保持治理任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和年度治理任务,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批。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批复各市县的治理任务初步设计,拨付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由治理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治理区内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明确落实项目工程产权和管护责任,确保建成一处,落实一处。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推动工程产权的落实和管护机制的建立,促进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建设。
第三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规模和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需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批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上一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省对市县进行考核,县级要做好自验和自评工作。省对市县的考核结果将作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 对在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监督局(监督检查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核减以后年度省对市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同时,取消当年“红旗渠精神杯”及“国家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辖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河南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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