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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9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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