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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3号),本文自2003年12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省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以适应实施 “科教兴冀”战略,建设经济强省的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将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由“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的 3%提高到3.5%,加征的0.5为"高等教育附加费",主要用于我省重点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列入省级预算管理。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省教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在我省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将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由“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的3%提高到3.5%。加征的0.5为"高等教育附加费",按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一并征收,由省集中安排使用。

二、国税、地税部门按上款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含高等教育附加费 ),按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有关规定缴入当地金库,列入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预算科目;每个季度末,由各市( 地 )、县(市)国税、地税部门按当季实际征收入库数额的14%填制调库表(用更正通知书代替 ),从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预算科目,由当地金库负责办理对上述预算科目的调整和监督。

三、省财政厅每季按各市(地)、县(市)实际缴入省金库高等教育附加费总额的5%返还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用做征收经费。

四、高等教育附加费主要用于我省重点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的具体使用,由省教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安排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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